公司法—企業組織型態
小王欲從事商品買賣獲取營利,想要成立企業組織,但因企業組織有諸多種類,且均有不同的規定,為尋求適合其之商業組織,於是來所諮詢律師,律師於是提供相關企業組織種類及其優缺點給小王,讓小王選擇適合自己的企業組織。
壹、企業組織種類
依照商業登記法、有限合夥法及公司法之規定,可分為:
1.獨資;
2.合夥;
3.有限合夥;
4.公司。
其中,獨資及合夥又稱為商業(或稱商號),主要受商業登記法規範;有限合夥主要受有限合夥法規範;公司則視公司類型主要受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規範。
貳、商業(商號)
根據商業登記法規定,商業(商號)係指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,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。
一、獨資
●定義:個人單獨出資,以營利為目的之商業(商號)。
●責任:負責人應負無限責任,即營業上之財產與其個人私有財產,在法律上並無分別。
二、合夥
(一)普通合夥
●定義: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。(民法第667條規定)。
●責任: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,普通合夥之各合夥人,對於不足之數額,應連帶負其無限之責,並不以出 資之數額為限(民法第681條)。是以,於普通合夥之情況下,各合夥人係負無限責任,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之債務時,對於其各合夥人個人私有財產也會有所影響。
(二)隱名合夥
●定義:當事人約定,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,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,及分擔所生損失之契約。(民法第700條規定)。
●責任:隱名合夥人對於業務無執行之權,只有監督權限(民法第704條以下),對於合夥之債務,以其出資額為限,在其出資額之範圍內,負分擔損失之責(民法第703條)。是以,隱名合夥人並非負擔無限責任,而係有限責任,以其出資額為限度負擔責任。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,對於隱名合夥人之個人財產不會有影響。
參、有限合夥
●定義:有限合夥係指以營利為目的,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(有限合夥法第4條第1項)。
●組成:有限合夥應有一人以上之普通合夥人,與一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(有限合夥法第6條第1項)。在此所謂普通合夥人,係指直接或間接負責有限合夥之實際經營業務,並對有限合夥之債務於有限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,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合夥人(有限合夥法第4條第3項),亦即負無限責任之人;所謂有限合夥人則是指依有限合夥契約,以出資額為限,對有限合夥負其責任之合夥人(有限合夥法第4條第4項),亦即所負責任為有限責任。有限合夥依照有限合夥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係屬社團法人,具有法人格,此為與商業及合夥均無法人格不同之處。
●責任:普通合夥人負無限責任;有限合夥人負有限責任。
肆、公司
所謂公司,係以營利為目的,依照公司法組織、登記、成立之社團法人(公司法第1條第1項)。然除以營利為目的外,亦須善盡其社會責任(公司法第1條第2項)。
一、無限公司(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1款):
●定義: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,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。
二、有限公司(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):
●定義: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,就其出資額為限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
三、兩合公司(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3款):
●定義: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,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,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;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
四、股份有限公司(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):
●定義: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、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,全部資本分為股份;股東就其所認股份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
伍、商業、有限合夥、公司之比較:
|
商業 |
有限合夥 |
公司 |
法律責任 |
無限責任。 |
普通合夥人為無限責任;有限合夥人以出資額為限。 |
無限公司、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均負無限責任;其餘股東以出資額為限。 |
法人格 |
無。 |
有。 |
有。 |
永續生存 |
難。 |
難。 |
易。 |
資金取得 |
難。 |
中等。 |
應負無限責任者較不易,其餘較易。 |
人數限制 |
至少一人。 |
至少二人。 |
至少一人。 |
使用統一發票 |
是,惟有免用統一發票之例外情形。 |
是。 |
是。 |
陸、相關網站(以臺中市為例):
一、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業務連結:
https://www.economic.taichung.gov.tw/16467/Nodelist
二、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登記業務連結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