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案件事實概述:投資黃金代購,家破人亡?
案發時間約在114年6月30日至7月1日間,地點為臺中市豐原區。王姓一家五口留下遺書,疑似投入「代購黃金」之投資騙局,因無力償還鉅額債務而集體輕生。根據媒體報導,可能涉及假黃金代購與非法借貸等行為,具體真相仍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調查中。
二、詐欺手法說明:「代購黃金」為何是詐騙?
(一)詐騙手法三部曲:「養、套、殺」
「黃金代購詐騙」類似於先前盛行的「禮券詐欺」,手法分為三階段:
1. 養:初期讓受害人以低價獲得黃金或商品,建立信任。
2. 套:逐漸誘使受害人加大金額投入,可能高達數十萬、數百萬。
3. 殺:在投入大筆資金後,對方突然失聯或找藉口拖延,最終人間蒸發。
(二)類似詐騙案例警示
「代購黃金可套利」的說法聽來誘人,但其實與多層次傳銷或非法吸金極為相似,手法多為先小利誘騙,後套大錢斂財,最終讓投資人傾家蕩產。
三、資金來源與負債問題
若王家五口僅動用自身存款投入,理論上不會造成債務問題。但依媒體報導,其家族可能向民間借貸業者、高利貸業者借款參與投資,導致最終因無法償還借款,承受極大精神壓力而發生憾事。
四、命案關係人初步揭露
根據新聞,命案可能涉及:美容師同學、團購主及其配偶、銀樓業者、當鋪業者。是否為詐欺集團成員,或單純牽連者,仍待檢察官釐清。
五、法律分析:誰需負法律責任?
情境一:王家自行籌資購買黃金
此情況下,提供借款者如無違法重利行為,原則上不需負法律責任。但「黃金代購」是否構成詐欺罪,仍須看是否有實際黃金交付及交易證據。
情境二:經他人介紹借資投資
檢調需釐清:誰介紹王家借資?介紹人與借貸人是否為同一集團?是否施以脅迫或不實廣告吸金?如有上述情節,可能涉及詐欺罪、恐嚇罪、強制罪、重利罪、洗錢罪,甚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責任。
六、本案可能涉及刑事法條如下:
刑法第304條【強制罪】: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刑法第305條【恐嚇罪】: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刑法第339條【詐欺罪】: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刑法第339-4條【加重詐欺罪】: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。二、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。三、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對公眾散布而犯之。四、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、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。
刑法第344條【重利罪】:乘他人急迫、輕率、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刑法第344-1條【加重重利罪】: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侵入住宅、傷害、毀損、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洗錢防制法第19條【洗錢罪】: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。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【發起或參與犯罪組織罪】:發起、主持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;參與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但參與情節輕微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七、如何預防假投資詐騙?
謹記「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」。投資前務必查證真實性與合法性。如有疑問,請撥打165反詐騙專線,或立即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,避免觸法風險。
八、新聞來源參考:
👨⚖️ 林健群律師|專業刑事案件與投資詐欺案件辯護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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