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三原則
一、資本確定原則
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,應於章程中明定資本總額。
- 發起設立:須於設立登記前由發起人認足並繳足股款。
- 募集設立:由發起人先行認購部分股份,餘額對外招募。
二、資本維持原則
公司存續期間,應持有至少相當於資本額的財產,以保障債權人權益。
三、資本不變原則
資本額確定後不得任意變動,如需調整,應依法辦理相關程序。
貳、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制度解析
一、發起人的意義與角色
發起人為設立中公司的機關,其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。設立中公司自訂立章程起至完成設立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前均屬之。
二、發起人認定標準
採形式認定說,是否在章程上簽名或蓋章為主要依據。
- 依據:公司法第129條
三、發起人人數規定
原則:至少 2 人(公司法第128條第1項)
例外: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可設立(第128條之1第1項)
四、發起人資格限制
自然人:須具完全行為能力(公司法第128條第2項)
法人:限公司、有限合夥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創設目的相關之法人(第128條第3項)
參、發起人的法律行為與法律效果
一、設立必要行為
屬設立所需之法律與經濟行為,由設立中公司承接其法律關係。
二、開業準備行為
屬設立後營業前之必要準備,例:租賃廠房、訂購原料等。
若經公司承認,適用無權代理相關規定。
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4號民事判決: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為開業準備行為,於公司成立後經公司承認者,類推適用無權代理之規定,對公司發生效力。
肆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與方式
一、發起設立程序
1. 訂立章程(第129條)
2. 認足並繳足第一次發行股份(第131條第1、3項)
3. 選任董事及監察人(第131條第1、2項)
4. 由董事長辦理設立登記(第387條)
二、募集設立程序
1. 訂立章程(第129條)
2. 認足一定股數(第132條、第133條)
3. 募集股份(第135條、第138條等)
4. 召開創立會(第143條)
5. 由董事長辦理設立登記(第387條)
伍、發起人出資形式
依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,發起人可以下列方式出資:
- 現金
- 公司所需之財產
- 技術作價出資
陸、發起人的責任分析(公司成立與否)
一、公司成立時責任
1. 發起人連帶責任
- 公司法第148條:未認足或未繳足股款者,由發起人連帶認繳。
2. 損害賠償責任
- 公司法第149條(非連帶)
- 公司法第155條(連帶):對於設立過失導致公司受損,發起人須連帶賠償。
3. 成立前債務之連帶責任
- 公司法第155條第2項:設立前債務,發起人仍應負連帶責任。
4. 發起人亦為公司負責人
- 公司法第8條第2項、23條第2項:如違法致第三人受損,發起人與公司負連帶侵權責任。
二、公司未成立時責任
依公司法第150條:
公司不能成立時,發起人關於公司設立所為之行為及設立所需之費用,均應負連帶責任。
結語:發起人制度對債權保障與公司信用的重要性
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不僅是一項程序性行為,更涉及重大法律責任。發起人在設立過程中務必嚴守公司法規範,確保公司資本健全、程序合法,才能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與風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