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制度:資本三原則與法律責任全解析【公司法重點整理】

法律知識

2025-5-24林健群律師

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制度:資本三原則與法律責任全解析【公司法重點整理】

壹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三原則

一、資本確定原則

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,應於章程中明定資本總額。
-
發起設立:須於設立登記前由發起人認足並繳足股款。
-
募集設立:由發起人先行認購部分股份,餘額對外招募。

二、資本維持原則

公司存續期間,應持有至少相當於資本額的財產,以保障債權人權益。

三、資本不變原則

資本額確定後不得任意變動,如需調整,應依法辦理相關程序。

貳、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制度解析

一、發起人的意義與角色

發起人為設立中公司的機關,其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。設立中公司自訂立章程起至完成設立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前均屬之。

二、發起人認定標準

採形式認定說,是否在章程上簽名或蓋章為主要依據。
-
依據:公司法第129

三、發起人人數規定

原則:至少 2 人(公司法第128條第1項)
例外: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可設立(第128條之11項)

四、發起人資格限制

自然人:須具完全行為能力(公司法第128條第2項)
法人:限公司、有限合夥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創設目的相關之法人(第128條第3項)

參、發起人的法律行為與法律效果

一、設立必要行為

屬設立所需之法律與經濟行為,由設立中公司承接其法律關係。

二、開業準備行為

屬設立後營業前之必要準備,例:租賃廠房、訂購原料等。
若經公司承認,適用無權代理相關規定。
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4號民事判決: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為開業準備行為,於公司成立後經公司承認者,類推適用無權代理之規定,對公司發生效力。

肆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與方式

一、發起設立程序

1. 訂立章程(第129條)
2.
認足並繳足第一次發行股份(第131條第13項)
3.
選任董事及監察人(第131條第12項)
4.
由董事長辦理設立登記(第387條)

二、募集設立程序

1. 訂立章程(第129條)
2.
認足一定股數(第132條、第133條)
3.
募集股份(第135條、第138條等)
4.
召開創立會(第143條)
5. 由董事長
辦理設立登記(第387條)

伍、發起人出資形式

依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,發起人可以下列方式出資:
-
現金
-
公司所需之財產
-
技術作價出資

陸、發起人的責任分析(公司成立與否)

一、公司成立時責任

1. 發起人連帶責任
-
公司法第148條:未認足或未繳足股款者,由發起人連帶認繳。
2.
損害賠償責任
-
公司法第149條(非連帶)
-
公司法第155條(連帶):對於設立過失導致公司受損,發起人須連帶賠償。
3.
成立前債務之連帶責任
-
公司法第155條第2項:設立前債務,發起人仍應負連帶責任。
4.
發起人亦為公司負責人
-
公司法第8條第2項、23條第2項:如違法致第三人受損,發起人與公司負連帶侵權責任。

二、公司未成立時責任

依公司法第150條:
公司不能成立時,發起人關於公司設立所為之行為及設立所需之費用,均應負連帶責任。

結語:發起人制度對債權保障與公司信用的重要性

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不僅是一項程序性行為,更涉及重大法律責任。發起人在設立過程中務必嚴守公司法規範,確保公司資本健全、程序合法,才能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與風險。

Contact

點擊此處進行任何詢問: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或需求,請使用聯絡表單

CONTACT FORM
Line 官方帳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