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與洗錢罪新舊法適用爭議|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分析

法律知識

2025-5-19林健群律師

詐欺與洗錢罪新舊法適用爭議|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分析

 

詐欺與洗錢罪新舊法適用爭議|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分析

一、案件背景:詐欺與洗錢罪同時起訴,牽涉新舊洗錢防制法適用

小明於民國1137月涉嫌普通詐欺取財罪(刑法第339條第1項)與一般洗錢罪(洗錢防制法),地檢署於1141月提起公訴。由於洗錢防制法於113731日修正公布,並於82日生效,起訴書即面臨「應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洗錢防制法」之爭點。

二、法律適用關鍵:刑法第2條之最有利原則與割裂適用爭議

1. 肯定說:法律應綜合比較,不得割裂適用

法律變更之比較,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,其中包括舊洗錢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,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等旨。

2. 否定說:可割裂適用個別條文

法律變更之比較,有關刑之減輕或科刑限制等規定,基於責任個別原則,並非不能割裂適用,尚無法律應整體而不得割裂適用可言等旨。

3. 統一見解:最高法院採肯定說

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明確指出,不得任意割裂條文而適用,而應綜合新舊法影響後整體判斷。

三、洗錢防制法新舊法條比較

法律版本

條文內容

處罰範圍

減刑規定

備註

舊法第14條第1

7年以下徒刑,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

2~5年(受限於詐欺罪5年本刑)

偵審中自白可減刑

有科刑上限條款

新法第19條第1項後段

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,併科5,000萬元以下罰金

6~5

須自白且繳交所得

無科刑上限條款

四、法院判決重點:應適用舊洗錢防制法較有利條文

舊法第14條第3項明確規定,科刑不得超過前置犯罪(如普通詐欺罪)之最重刑(即5年以下),因此舊法實質上對法院的量刑更具限制性,對被告有利。

雖然新法最低起刑點為6月,但取消了上限限制,加上增加了自白繳交所得條件,實際對被告更為不利。

根據判決,小明始終否認犯罪,因此無法適用新舊法中有關「自白減刑」之條款,故量刑僅能就法定範圍判定。

五、結論:法律變更時應適用整體最有利之舊法規定

根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,行為人如同時涉犯刑法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,且該行為時間橫跨法律修正點時,仍應整體比較後,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之法律。在本案中,即為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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