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什麼是公司合併?法律定義一次搞懂
根據《企業併購法》第4條第3款,公司合併指兩家以上公司依法律程序辦理,其中一家公司存續、其他公司消滅,或全部消滅並新設一家公司,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被消滅公司的全部權利與義務。對價形式可包括股份、現金或其他財產。
二、公司合併的法律效力與承受義務
合併後,存續或新設公司須全面承受原消滅公司權利與義務,包含訴訟、仲裁等程序,並依下列法條規範:
- 企業併購法第24條:明定訴訟、非訟程序承繼之規則。
- 企業併購法第25條:規範財產移轉登記、辦理方式與期限(6個月內完成登記)。
三、各類公司合併的適用法條
公司類型 |
適用條文 |
合併決議門檻 |
無限公司 |
公司法第72條、第75條 |
全體股東同意 |
有限公司 |
公司法第113條 |
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同意 |
兩合公司 |
公司法第115條準用第72條 |
全體股東同意 |
股份有限公司 |
公司法第316條、第317條、第319條等 |
依章程與法定門檻 |
四、合併的主要類型
1. 吸收合併(Absorption Merger)
由其中一家公司存續,其餘公司消滅,例如:A、B、C三家公司合併後由A公司存續。
2. 新設合併(Consolidation Merger)
參與合併的公司全部消滅,另成立一家新公司承接權利義務,例如成立D公司。
五、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合併流程
1. 合併契約與股東會決議
依《公司法》第317條與第317條之1規定,應由董事會作成書面合併契約,載明雙方名稱、股份分配、章程變更等重要條件。股東會決議條件如下:
- 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: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股東過半同意。
- 公開發行公司: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出席,出席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- 公司章程得另訂更高標準。
2. 債權人保護機制
依《公司法》第73至第75條,合併決議後須編製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,並通知與公告債權人,提供30日以上異議期間。
3. 合併登記與存續公司承受義務
合併完成後,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應依法辦理批次權利登記,並召開股東會報告合併事宜(公司法第318條)。
六、簡易合併制度(公司法第316條之2)
1. 簡易合併的適用條件
簡易合併僅限於:
- 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90%以上股份
- 雙方皆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
- 僅由母公司承接子公司
2. 簡易合併流程
1. 各公司召開董事會,由三分之二出席、過半同意即成立合併決議。
2. 母公司應通知消滅公司之少數股東,使其行使股分收買請求權。
3. 完成合併後辦理變更登記程序。
七、常見問題與補充說明
Q:簡易合併是否適用於所有公司型態?
A:僅限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,且須符合90%以上持股條件。
結語:掌握公司合併法規,精準佈局企業成長
不論是吸收合併、新設合併,或利用簡易合併流程,掌握合併程序與法律條件,是企業整併與發展的關鍵。建議企業於合併前應詳細審視公司法與企業併購法,並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合法合規。